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座508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930151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985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28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41883.0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541883.0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