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8526号
原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因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梓晏
书记员  陈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