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5986058Q),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伟,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07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9550元,案件执行费为379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 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