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56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江道**。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2民终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10319.87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3892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11月9日、12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冻结银行账户27个(均余额不足);3.2021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津G×××**号别克牌汽车、津D×××**号丰田牌汽车、津D×××**号丰田牌汽车、津D×××**号辉翼牌汽车、津N×××**号别克牌汽车、津B202**号金杯牌汽车、津B230**号金杯牌汽车、津M×××**号丰田牌汽车、津M×××**号丰田牌汽车、津M×××**号马自达牌汽车、津D×××**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4.2021年10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5.2021年10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6.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闻 娣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56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江道**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2民终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10319.87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3892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11月9日、12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冻结银行账户27个(均余额不足);3.2021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津G×××**号别克牌汽车、津D×××**号丰田牌汽车、津D×××**号丰田牌汽车、津D×××**号辉翼牌汽车、津N×××**号别克牌汽车、津B202**号金杯牌汽车、津B230**号金杯牌汽车、津M×××**号丰田牌汽车、津M×××**号丰田牌汽车、津M×××**号马自达牌汽车、津D×××**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4.2021年10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5.2021年10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6.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闻 娣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