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56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2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共计86329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11月8日、12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冻结银行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3.2021年12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津G×××××号别克牌汽车、津D×××××号丰田牌汽车、津D×××××号丰田牌汽车、津D×××××号辉翼牌汽车、津N×××××号别克牌汽车、津B20283号金杯牌汽车、津B23020号金杯牌汽车、津M×××××号丰田牌汽车、津M×××××号丰田牌汽车、津M×××××号马自达牌汽车、津D×××××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4.2021年10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5.2021年10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6.202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朱 钢
审 判 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朋志
书 记 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