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33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个但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无可供执行扣划财产,已将冻结日期告知申请人。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注册地得知该处已无工作人员办公,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赵德占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