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3272号
原告:***,男,194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滨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度假区**街道办事处驻地,现经营所在地任城区红星东路银都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滨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