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滨湖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滨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3376号 原告:***,男,194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滨湖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7235884G,住所地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现经营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银都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三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滨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