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1176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401-021室。
法定代表人:都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3号。
法定代表人:阎子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超,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