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执异19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401-021室。
法定代表人:都建民。
申请保全人: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润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津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都某名下坐落于宁河区房产的不动产权属手续;二、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执保1297号协执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XXXXX银行帐户中存款2720000元的冻结。”后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2年3年21日作出(2022)津02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5执异1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景长
审判员  宣 华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