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4139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润云路20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KR89。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第三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401室-021室。
法定代表人:都建民,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