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413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润云路20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KR89。
法定代表人:李杰。
第三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401室-021室。
法定代表人:都建民,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4139号民事裁定书,对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我院查封的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菩提支行5005××××0510_1账户为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实地常春藤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上述银行账户不应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菩提支行5005××××0510_1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