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辖终786号
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5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出租方即被上诉人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李庆刚 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
书 记 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