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533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本诉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本诉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91元,保全费2280.59元,共计5571.59元,由本诉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反诉原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 培 育 代理审判员 王  好 人民陪审员 闻 桂 平
书 记 员 司马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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