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要闯与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2民终2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北辰区长瀛里68-1-20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郞元工业区1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8300296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轧宗忻,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要闯。
委托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轧宗忻,被上诉人黄要闯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原告自2015年5月20日起为被告承包的天津市东丽区还迁项目工程提供劳务活动,截止到2015年9月2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款81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原、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在天津市东丽区农民工管理办公室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81000元,被告承诺10个工作日结清全部款项。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款,超出10个工作日,按每天欠款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付款15000元,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付款30000元,余款36000元未给付。现原告成讼。
黄要闯的原审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800元,以上合计4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予以证实,予以确认。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应从其约定,原告主张数额未超过协议约定,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要闯劳务款36000元及违约金108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黄要闯的答辩意见: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厂房租赁合同,证明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郞元1排12号;2、收条,证明被上诉人黄要闯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上诉人安装款5000元。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明力不予认可,且该地地址也是原审法院的邮寄地址。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收条日期是2015年7月30日,形成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的认证意见:对上诉人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的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问题,在案证据显示,原审法院已分别向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实际营业地寄送了相关诉讼材料,从邮政回执显示的情况看系拒收,证明原审法院已履行送达程序,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不能成立。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款项达成过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效力均不持异议,应当按照协议书项下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间支付相关款项,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其支付款项的条件未成就,但从协议条款“支付款项时,乙方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表,施工人员签字”的内容可知,上诉人负有先履行义务,且被上诉人二审当庭表示在上诉人给付款项时可以提供上述材料,故上诉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法庭辩论时所提及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问题,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才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被上诉人按欠款额的30%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由上诉人天津立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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