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367号之二
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信彧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