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84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槐路公安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代连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
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84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49888.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49888.95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新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