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2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泰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槐路公安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4688元,由上诉人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