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财保53号
申请人: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军,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彩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爱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彩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彩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司
司名下价值1,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艳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