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异136号
案外人:张采薇,女,199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天津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97646783。
法定代表人:袁淑群。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91566754W。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创汇业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采薇对(2022)津0112执2059号执行裁定书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津南区交口江宇城9号楼-1-1104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中,张采薇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张采薇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采薇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庆慧
审判员  朱振萍
审判员  肖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微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