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2民初16079号
原告: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之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8。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春鸾,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昌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宇海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辰、吴之凤,被告江宇海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春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83206.92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7月签署的《天津江宇城项目一期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已于2019年5月25日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结算书,结算金额为2046982.92元。现工程已过质保期,至今被告拖延付款合同内金额583206.92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5日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呈讼。
江宇海汇公司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有误,双方盖章确认的财务决算书中写明涉诉工程款应付余额为324485.99元,依据双方签署的《天津江宇城项目一期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8.4条约定,被告支付合同款的前提为收到原告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故该笔工程款未满足支付条件。涉诉质保金102349.15元也未满足退还条件,依据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第31.3.4条约定,质保期届满后并须经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再进行退还,该涉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扣款等情况不明,原告未就此进行相关举证,故未满足付款的前置条件。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天津江宇城项目一期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天津江宇城项目一期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各楼栋主楼及地下室防火窗的供货及安装,防火窗配套的五金件的供货及安装,满足消防、节能、质监等相关政府验收要求。合同暂定总价为2162505.01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由乙方于当月25日向甲方报送月进度支付报表,并转甲方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月核定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核定总价的80%;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95%,同时扣除《财务决算书》中乙方缴纳(含甲方代扣部分)的款项;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并经甲方或甲方委
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如甲方按合同约定需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则甲方在扣除后退还乙方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两年。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验收交付被告。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签订财务决算书,确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2046982.92元,被告已支付1463776元。质保金102349.15元,质保期为2019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后被告又支付原告金额为156371.7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尚未到期。本院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620147.78元,尚欠426835.1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已确实履行,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施工的义务,工程已验收交付被告,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经本院查明,应为426835.1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合同约定,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财务决算书上未载明结算时间,被告自认结算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质保期于2021年5月24日到期。被告应当在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5%,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质保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五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324485.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2349.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6835.14元;
二、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4485.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2349.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6元,保全费3436元,共计8252元,由原告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7元,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