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4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晶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镇南麻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晶鹏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美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6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实际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6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