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5075号
原告:***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振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男,***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津赤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14811596。
法定代表人:郭学军。
原告***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德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迟婧函
书 记 员 王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