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47号
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6900379D。
法定代表人:朱振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男,***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津赤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14811596。
法定代表人:郭学军。
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的存款28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三辆金杯牌车辆提供担保(车牌号及价值分别为:×××,价值86800元;×××,价值96800元;×××,价值97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民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杯”牌小型专用客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1年;
三、查封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1年;
四、查封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思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乔羽
书 记 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