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4民初12029号
原告: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51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