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5955号
保全申请人: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包括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的存款1,528,313.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8,313.21元或查封、扣押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民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