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613号
原告***。
被告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工业园区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8206室,组织结构代码:578306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