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315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工业园区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820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明泽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款项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