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7739号
原告:天津建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火车站东纬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政府院内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经理。
原告天津建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天津建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天津建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