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乾元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