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乾元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