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81149Q),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34室。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玲,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05736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大道1037号东丽湖恒大酒店主楼二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816821.6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056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