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734号
申请人: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尚名居2-802。
法定代表人:衡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门101B。
法定代表人:马全辉。
申请人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洁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30,9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9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陶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