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7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尚名居2-802。
法定代表人:衡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门1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4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9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双方调解故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30,96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陶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