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734号之一
原告: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尚名居2-802。
法定代表人:衡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门1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八方园明商业街地下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图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