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59号
申请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冲,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休产假名义连续旷工,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出示相关的怀孕诊断证明、病例以及生产的诊断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均不予提供,故申请人基于以上原因,根据法律规定辞退了被申请人是合法的,而仲裁裁决认定是违法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津劳工字[80]480号《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4号《关于确保完成2009年企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作出了津西劳人仲裁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系枉法裁决为由,申请撤销津西劳人仲裁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现申请人没有提供该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证据,故其要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解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速录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