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7389号
原告: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号楼-2-105-A。
法定代表人:张晓霁,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中北楼5层。
法定代表人:宋克新,董事长。
原告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曹文凭
人民陪审员 牛小珍
人民陪审员 刘正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