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912号
原告: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东江道交口香年广场B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阿尔特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3层301。
法定代表人:***。
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尔特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荣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