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849号之一
原告: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iv>
法定代表人:甘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9元,减半收取7375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倪瑞林
人民陪审员*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