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849号
申请人: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甘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锐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