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7087号之一
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多维钢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3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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