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6民初1082号 原告: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5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润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安装费等费用70623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7062元,合计:77685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道旗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及发布道外护旗,具体为相应广告设计、制作、上画安装、发布维护等。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项目地点为静海区团泊大道与**公路交口。合同金额70623元,验收后给付。如延期支付被告每天需按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道旗广告的安装及发布工作,被告亦实际接收使用。但迟迟未支付安装费用,原告将发票等交付给了被告并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原告无奈提起诉讼,呈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天津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道旗广告发布合同》第9.4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作为甲方的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