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185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95077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克玉,董事长。
被告:天津申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641367X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四合财富广场A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义,经理。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申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宇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