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3652号
原告:天津申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641367X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2500969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招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双庆,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申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申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申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