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辉
审判员  肖磊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