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曹东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5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任执字第7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曹东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4)任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责令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曹东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振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