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恢478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振宁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