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

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2116号
原告: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胡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桂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考院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雷,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6元,减半收取计5478元,由原告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仙 峰
人民陪审员  房传臣
人民陪审员  季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