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执行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号之一
申请人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郭瑞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天津市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24.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