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号之七
申请人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郭瑞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李向辉,男,1985年01月08日,汉族,天津市蓟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向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629.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