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号之六
申请人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郭瑞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天津市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4.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春云